一、申请条件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须符合结婚3年以上)、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的人员。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广西受理标准是投资金额1000万美元)。
(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五)公安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受理机关
台湾居民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二)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制证相片两张
(三)书面申请
(四)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五)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
(六)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委托大陆亲属代办的,还需提交:
1.委托人的委托书
2.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
(八)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与大陆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大陆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4)大陆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2.申请夫妻团聚的,需提交:
(1)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
(2)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3)其未成年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在大陆投资的,需提交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
4.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需提交国家人事部或外国专业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5.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的,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九)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其中,受理3个工作日内,审核7个工作日内,审批7个工作日内,制证3个工作日内。
五、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 台湾居民定居证 | 每本8元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六、全区各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咨询电话
| 单位 | 电话 |
| 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1—2891580(工作时间)、 2891260(非工作时间) |
| 柳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2—2626117、3891588 |
| 桂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3—5829930 |
| 梧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4—2022070 |
| 北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9—2092570 |
| 防城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0—6126501 |
| 钦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7—2558993 |
| 贵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5—4568571 |
| 玉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5—2824271 |
| 百色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6—2848818 |
| 贺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4—5136800 |
| 河池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8—2285783 |
| 来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2—4213390 |
| 崇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1—7968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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