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1.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0〕213号)规定:城市低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第二季度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公布当年度的标准。
2.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教育厅、司法厅、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我区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桂民发〔2013〕49号)规定: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第二季度公布一次。
二、低收入家庭标准覆盖范围
此次标准主要针对市辖三区,县(市、区)的标准由各县(市、区)制定。
三、标准测算的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桂政办发〔2010〕213号)第六条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自治区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月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确定,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此范围内研究确定”。玉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是按上年度城镇居民人月均收入的45%计算,这次也按此比例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玉林调查队提供的数据,2017年玉林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32159元(即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80元,为便于基层工作开展,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据此计算2018年玉林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1206元为(2680元×45%,=1206元)。
(二)玉林市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统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玉林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的45%确定。国家统计局玉林调查队公布的玉林市2017年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为13597元,据此计算,2018年玉林市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6119元为(13597元×45%=6119元,为便于基层工作开展,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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