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的政策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以及《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民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民发〔2018〕1号)、《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的通知》(桂绩办发[2018]10号)。
二、城乡低保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机制
(一)城乡低保标准适用范围。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此次调整城乡低保标准全市统一执行。
(二)城市低保标准的调整。
我市目前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550元。根据《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的通知》(桂绩办发[2018]10号)规定:“按不低于上年度城市低保标准10%(含)的增幅提高城市低保标准”。为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完成年度自治区绩效考核任务目标,2018年度我市城市低保标准拟按10%的增幅提高,即城市低保标准从现行的家庭月人均收入550元提高到605元。
(三)农村低保标准的调整。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8号)文件精神:“2017—2020年,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每年平均增长15%左右”以及《自治区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设区市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及评分细则的通知》(桂绩办发[2018]10号):“按不低于上年度农村低保标准10%(含)的增幅提高农村保障标准”,经了解周边地市2018年的农村低保标准调整情况为:南宁市、北海市、钦州市、防城港市实行城乡低保同城化,农村低保保障标准预计统一为4000元,柳州市为3852元,贵港市为3600元,崇左市为3600元,百色市为3820元,来宾市为3600元。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对脱贫攻坚的兜底保障作用,与全区平均保障标准持平,2018年玉林市农村低保标准拟按10%的增幅提高保障标准,拟调整至家庭年人均纯收入3850元。
资金测算
截至2018年3月底:全市共筹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资金6.4467亿元,其中中央及自治区补助3.9067亿元,上年结余2.54亿元。
全市城市低保在保对象13066人,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350元计算,2018年全市需支出城市低保资金0.5488亿元。
全市农村低保在保对象160028人,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190元计算,2018年全市需支出农村低保资金3.649亿元。
目前,中央及自治区第二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补助资金尚未下达。
综上所述,低保资金可以保障在保低保对象及新增低保对象的资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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