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
部门文件部门文件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玉林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10/29 4.7k 阅读 439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各建设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林市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30日




玉林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使用的管理,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的建设、改造、使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无障碍设施的建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学习、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服务设施。无障碍设施主要包括:(一)坡道、缘石坡道、盲道;(二)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三)警示信号、提示语音、指示装置;(四)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安全扶手;(五)无障碍厕所、厕位;(六)无障碍标志;(七)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使用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各级建设、规划、发改、教育、工信、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商务、文广体旅、卫生、城管、大数据、金融、残联、园林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对在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无障碍设施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按照标准设置国际通用的无障碍标志,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建设项目周边已有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第八条 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轮椅坡道或者无障碍电梯等无障碍设施,人行道的路口、出入口位置应当设置缘石坡道;   

(二)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公共交通站点以及城市广场,应当铺设盲道,且盲道铺设应当连续,并避开树木(穴)、电线杆、拉线、垃圾箱等障碍物;

(三)公共汽车、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的停靠站设置盲文站牌的,站牌的位置、高度、形式和内容应当方便视觉障碍者使用;

(四)公共建筑、历史文物保护单位建筑内的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应当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五)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的玻璃门、玻璃墙、楼梯口、电梯口和通道等处应当设置警示标志、信号或者指示装置;

(六)城市的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

(七)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客运码头、机场、公园、医院、国家机关窗口服务单位、文化体育类公共建筑、餐厅、商场、银行营业服务场所、居民小区的出入口设置台阶的,应当设置轮椅坡道;

(八)国家机关窗口服务单位、银行营业服务场所、旅游景区、公园、医院、大中型商场的卫生间以及室外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无障碍出入口和无障碍厕位。

村庄应当逐步建设无障碍设施,设有人行道的道路设置缘石坡道,村民综合服务中心、活动广场、公园、公共厕所设置相关的无障碍设施。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设计委托时,应当包含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内容。

设计单位在进行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和本市有关规定设计无障碍设施,建设工程总说明书中应包括无障碍设施的设计内容。

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对施工图进行审查时,应审查是否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对没有按规定进行无障碍设计的施工图,不予通过审查。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严格把关,对不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进行无障碍设施设计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配套建设的无障碍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提交验收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中,应含有无障碍设施的内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责令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对已建成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指导和提示正确使用无障碍设施的图形标志。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应当明确改造项目的具体名称、责任单位、改造目标、改造时限、资金落实等内容。

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或者约定责任人应当根据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对无障碍设施进行改造。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设施改造。

(一)特殊教育、康复、社会福利等机构以及养老服务设施;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共服务场所;

(三)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影剧院;

(四)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等公共交通服务场所;

(五)金融、邮政、通信、商业、旅游等公共服务场所;

(六)城市的主要道路及其附属的人行道、人行天桥等设施,广场、绿地、公园;

(七)与行动不便者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服务场所。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无障碍设施改造资金由建设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约定责任人承担。

第三章 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第十五条 无障碍设施的养护和维修由项目所有权人或者约定责任人负责。无障碍设施的养护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日常的养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禁止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的用途。 因城市建设或者重大社会公益活动,确需临时占用无障碍设施的,应当经城市管理监督部门依法批准,并且采取警示措施。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恢复无障碍设施原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园林、城市管理监督、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监督检查,受理残联、妇联、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有关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管理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肢体残疾人驾驶或者乘坐的机动车以外的机动车占用无障碍停车位,影响肢体残疾人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照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以及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建设的无障碍设施进行验收或者建设的无障碍设施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损坏、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并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无障碍设施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对未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设项目行为不予处理的;

(二)对已建成的重要公共建设项目未按规划组织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的;

(三)不履行无障碍设施养护职责的;

(四)对残联、妇联、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反映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养护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不予调查处理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