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示范点小区建设工作的通知》(桂建城〔2020〕1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配合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桂建函〔2020〕524号)文件要求,全力提升我市新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和服务水平,推动全区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新建小区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容量和建设安装条件要求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充电设施建设的通知》(桂建城〔2019〕40号)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应按不低于规划停车位数量15%的比例预留充电基础设施电力容量,按100%的比例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位置、管道和电线铺设至所有停车位)。
二、配合牵头部门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流程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调研、座谈等工作,深入了解既有住宅小区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时反馈并协助牵头部门制定和优化充电设施建设流程,促进既有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配合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既有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指导和协调,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地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流程积极配合确认充电条件,充分征求和协调小区业主意见,为小区业主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创造条件、提供帮助,共同做好既有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不得设置障碍和门槛。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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