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社会组织(见附表)因2013年起两年以上不参加年检,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以下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现要求被处罚的社会组织:
1、于2017年4月15日前将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及印章交回到玉林市民政局。
2、今后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的名义在社会上进行活动。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告知。
玉林市民政局
2017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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