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服务“六稳”“六保” 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1〕10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2号令)和《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3号令)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对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协议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我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继续按原模式开展。即按属地管理原则,根据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所在辖区,分别由市本级、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组织开展定点申报、受理,以及协议签订、考核管理等工作。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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