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市医保发〔2021〕13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将部分谈判药品纳入广西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1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将部分谈判药品纳入广西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10号)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6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将部分谈判药品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1〕10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保障我区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基本用药需求,根据《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1年)>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3号)精神,我局经组织专家评审,将部分2020年新增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我区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目录的谈判药品,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支付限额按各统筹地区现行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执行。
二、各统筹地区要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渠道”购药管理,有效解决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长期使用口服、皮下注射等谈判药品的治疗需求。
三、各统筹地区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并将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以及患者投诉举报等情况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确保谈判药品落地使用。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反映。
附件:新增谈判药品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1年3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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