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性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民函〔2019〕5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请各社会组织,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各全市性社会组织要按照《通知》要求,在章程中明确载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相关表述,具体内容载入社会组织章程总则部分,统一表述为“本会(基金会、中心、院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此前,已经进行章程修改的社会组织,也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做进一步修改。对于暂时无法召开相应会议的社会组织,可以先行在章程中载入上述内容,待相应会议召开时再予以确认,并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此项工作要求各社会组织于2019年12月31日以前完成章程的修改核准,并纳入2019年年检(年报)内容。
2、请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时指导和督促各社会组织在章程中明确载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相关表述,在章程核准时要加强审查,协助做好此项工作。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20190614)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20190614)请到广西社会组织网(http://gxnpo.gov.cn/)的“表格下载”中下载,或联系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
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电话:0775-2670380;民管科:0775-2671790。
附件:民政部关于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的通知.pdf
玉林市民政局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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