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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2017/11/28 5.5k 阅读 100 点赞

《玉林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了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现将《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

为解决城乡“三无”人员生存保障问题,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玉林市分别建立起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及城市“三无”人员救济和福利院供养制度。2011年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玉林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细则》(玉政发〔2011〕65号),要求各地把五保供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了农村五保供养从农村集体经济供养向财政供养的重大转变。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同年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对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进行了具体阐述和进一步细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由自治区、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综合考虑地区、城乡差异等因素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同时,桂政发(2016)79号文对特困人员的对象范围、供养内容、供养形式、供养标准的制定以及申请审批流程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特困救助制度与其他制度的衔接、资金的筹集以及对供养服务机构的管理、探索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模式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就玉林而言,应当从实际出发,制定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细则,切实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象范围的界定问题。《实施细则》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统筹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是针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建立的一项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二)关于适度保障,实行差异化服务的问题。《实施细则》中,在坚持托底供养的前提下,强调了要从当前经济新常态和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实际出发来建立保障制度,确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标准,做到量力而行,具有可持续性。过去的救助供养标准主要突出在基本生活标准上,这次提出了两个标准,即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要满足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照料护理标准就要根据特困人员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类制定,这个标准有一定的差异性,体现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差异化。

(三)关于合理确定供养标准的问题。《实施细则》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健全救助供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救助供养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与全区平均水平同步增长。其中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确定。照料护理标准划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自理)和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全护理)三个档次,全自理的不予补助;半自理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确定;全护理的按每人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确定。

(四)关于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问题。《实施细则》提出了按照直观、简便、易操作的原则,具体从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能力等6项指标来评估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对6 项都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可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五)关于做好与其他制度衔接的问题。《实施细则》提出,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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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