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9日玉林市人民政府五届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玉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于2017年6月印发并施行。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玉林市属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下辖一市四县三区,辖区总面积12838k㎡,其中高易发区3707.6 k㎡,中易发区3382 k㎡,中高易发区面积占到了总面积的55.22%,地质环境因素不利。近些年,随着城镇化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用地逐步向山地、坡地发展,工程建设活动对地质环境、地形地貌的改变和破坏日益严重,极易引发各种类型的地质灾害。我市地质灾害的特点主要是:一是地质灾害隐患点多面广;二是人为因素所占比例大;三是以滑坡、崩塌、泥石流、不稳定斜坡(含危岩)、岩溶地面塌陷类地质灾害为主。根据近几年的发展状况看,我市的地质灾害将呈频发多发的态势。
目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国家层面的行政法规,不可能全面考虑每一个地方地质灾害防治的特殊性和差异性,且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的划分也较为笼统,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存在相互推诿或工作盲区,影响和制约了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的有效开展。考虑到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特殊性,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形成各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齐抓共管、共同推进地质灾害管理这一民生工程的良好局面和机制体制,有必要在国务院《条例》基础上对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更具操作性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玉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主要是根据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存在问题,完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适用性、可操作性强的政策依据。《办法》是近几年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和切实可行的经验的一个总结和提升,其制定对于指导我市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地质灾害发生,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办法》起草过程
2016年年底,我局即着手《办法》起草工作,期间充分听取了基层政府、部门等的意见和建议,结合历年工作经验,并向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取经,在借鉴参考《南宁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基础上,在2017年1月初完成了《办法》(草案),于1月18日征求了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共34个部门的修改意见,其中9个部门提出了21条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局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于2月17日将采纳情况反馈各有关单位,并二次征求意见,其中4个部门提出了6条修改意见,我局又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讨论稿)。3月3日我局召开了玉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讨论稿)》论证会,2个专家、1个法律顾问、4个县级政府(管委)和14个部门参加会议,提出了31条修改意见,已按意见进行修改。3月6日~3月13日进行了网上征求意见的公告,无修改意见。3月13日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办法》(局务会审议稿)。5月2日通过了市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并根据法制办意见补充征求了市人社局意见(人社局无意见)。5月9日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了《办法》,经补充修改后于6月6日印发施行。
三、《办法》有关内容说明
(一)《办法》框架结构的确定。
本《办法》分七章,共三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是整个办法的纲领性规定,明确了为什么制定办法、办法要管什么以及由谁管等重大问题。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办法目的、地质灾害的概念、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遵循的原则、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防治费用承担原则等。
第二章地质灾害预防,明确了地质灾害预防的内容,包括动态监测、风险预警、群测群防、危险区划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治理“三同时”等,规定了地质灾害预防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制度和准则。
第三章地质灾害应急,是指为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而采取的灾前准备、临灾应急防范措施和灾后应急抢险处置等应急反应行动。主要内容包括:突发性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急响应启动和实施、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及时报告、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程序、应急抢险费用的报审、组织群众撤离、地质灾害应急物资的调拨等。
第四章地质灾害治理,主要规定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确定原则,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的实施,治理工程竣工验收、维护等。
第五章职责分工,主要规定了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六章奖惩规定,是关于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建设单位、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时奖励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规定时的惩处规定。
第七章附则,是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时间的规定。
(二)关于适用范围(也就是地质灾害和建筑、交通、水利边坡的边界划分)
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边坡工程数量最多,除了不稳定边坡因自然因素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纳入地质灾害专项治理工程外,矿山作业、建筑、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建设边坡治理工程和建筑弃土引发的地质灾害等依照相应的行业管理法规、规范执行。原因一是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相关文件已有明确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建〔2011〕373号)第六条“以下地质灾害防治不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应由铁路、公路、航道、水利、市政等相关部门负责的地质灾害;(二)应由厂矿企业负责的地质灾害;(三)应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二是铁路、公路等地质灾害治理已有其相应的行业管理法规、规范,必须按其行业规范实施。
(三)关于管理职责分工
结合《条例》,《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市人民政府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对各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评内容,加强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县级人民政府是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主体,统一领导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办法》第二十五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守则,细化地质灾害防治各环节工作内容;负责实施和督促检查所辖区域内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落实本辖区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和群测群防监测员,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负责所辖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巡查、核查工作;负责落实切坡建房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户联防联保制度。《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应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关于地质灾害防治费用承担
为了理清治理责任,落实治理经费和实施主体,减少推诿扯皮,改变地质灾害防治被动局面,建立统筹高效的治理机制,《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在划分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由各级政府承担。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由责任方(单位、组织或个人)承担。《办法》第六条规定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办法》第七条明确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费用市本级财政和市辖三区财政分摊原则。
(五)关于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办法》明确要求落实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一方面加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一方面要求加强配套地质灾害治理。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遭受地质灾害的建设项目,须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存在地质灾害隐患而未进行配套地质灾害治理的建设项目,由建设方或受益方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地质灾害发生,未进行配套治理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最终验收。
(六)关于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程序
《条例》未涉及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施工,采用招投标无法适应灾害发生突然、应急时间短等需求。鉴此,《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处置的程序。
(七)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市辖三区人民政府(管委)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国土部门参加。
(八)关于治理工程维护管理程序
关于治理工程维护,我局在《办法》第二十二条中根据“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明确了治理工程的维护政策。
《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市辖三区人民政府(管委)指定的单位(或集体等)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九)关于玉林城区人民政府
本办法中“玉林城区人民政府”指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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