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刘X是XX单位的职工,受单位指派到外市学习。学习期间,刘X在教室不慎滑倒受伤。刘X在医院治疗期间,单位为其向XX市人社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XX市人社局受理后开展调查核实,认为刘X受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属于因工外出,期间不慎滑倒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本案中,刘X受单位的指派外出学习,属于因工外出,期间在教室滑倒受伤,应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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