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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以案释法)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2018/12/02 8.4k 阅读 139 点赞

案情简介:范X系XX公司的员工,担任司机一职。2015年11月10日,XX公司安排范X驾驶货车送货到北海XX公司。范X在卸货过程中被车厢门打伤右手拇指,医院诊断右拇指骨折。范X向被XX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XX市人社局受理后开展调查核实,认为范X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决定予以认定为工伤。XX公司不服,历经复议、一审及二审程序,复议机关及人民法院均认定范X受伤属于工伤。

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鉴于范X司机的身份,其工作场所具有特殊性。XX公司安排范X送货的时间属于工作时间,送货的场所属于工作场所,在卸货过程中受伤,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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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解读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