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中心,市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医保规〔2022〕4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实施北部湾经济区就医结算一体化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2〕369号)、《自治区医保中心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桂医保中心发〔2022〕19号)和《玉林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服务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服务定点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就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门诊医疗服务定点选择原则由“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不分病种)可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做为门诊慢性病医疗服务定点,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各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参保人选定的一级医院为乡镇卫生院的,乡镇卫生院绑定的村卫生室也可以同时使用,不用另做选定。经批准符合条件在定点药店购药的参保患者可选择一家定点药店。”调整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人(不分病种)在北部湾经济区一体化城市内可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不分等级)作为门诊慢性病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参保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乡镇卫生院的,乡镇卫生院绑定的村卫生室也可以同时使用,不用另做选定。经批准符合条件在定点药店购药的参保人可选择1家“双通道”药店。”
二、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非承诺制,备案地在北部湾经济区外)的参保人可在备案地及本地(含北部湾经济区一体化城市)各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和1家“双通道”药店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定点。
三、符合异地转诊备案(备案地在北部湾经济区外)或门诊特殊慢性病转诊备案的参保人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备案地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定点。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扩增申请表
玉林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5月2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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