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
政策通知公告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

2016/06/26 1.1w 阅读 305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支持农民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简称“新市民”)购房需求,改善无房户、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扩大有效需求,稳定房地产市场,经玉林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新市民购买首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

本通知所指新市民是指无购房地城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有玉林市内城市户籍的无住房家庭可参照执行。

(一)自2016年2月5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以网签合同备案时间为准),凡在我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购买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所购住房为家庭在购房地唯一住房的新市民,采取先购后补、定额补贴、分级结算、直接到户的方式,给予每套1万元的补助,其中,60%的补助资金由市级及各县(市、区)自行解决,40%的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予以解决。

(二)玉林城区申请购房补贴所需资料、流程

1.申请新市民购房补贴的资料:

(1)《个人购房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2)夫妻双方户口本复印件(验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玉林城区内无房户证明,到玉林市房屋产权登记交易服务中心和玉林市玉东新区房屋产权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查询出具。

(5)已备案的购房合同(购买现房的不需要提供)及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2.申请补助的流程

(1)购房属地住建局审核;

(2)购买房屋属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范围的,分别由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财政部门审批,审批通过后分别由玉州区、福绵区、玉东新区财政部门补助购房户;

(3)购买房屋属市级范围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补助购房户。

自治区财政负责解决的补助则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由市财政局集中向自治区提出申请,经批准并获补助资金到位后发放。

(三)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不重复享受购房补助。各县(市、区)要本着公正、透明、便捷的原则,制定补助的具体操作办法。

二、实行购买商品住房财税优惠政策,促进住房消费

(一)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市本级实行为期三个月的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优惠政策。契税按先征后补原则,补贴标准为:按已缴契税为基数,购房契税补贴比例为50%,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由购房人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契税完税凭证、购房发票向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市住建部门初审后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财政部门发放补贴给购房人。

各县(市、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契税补贴优惠政策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实施。

(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精神,自2016年5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三、加快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一)2016年各地要按照年度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可扣除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任务)50%的比例实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全市全年力争完成2500套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目标。

(二)2016年各县(市、区)要适当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配套补助标准。各地要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购买商品房减免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政策。

四、进一步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

(一)自2016年2月5日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不论户籍)在缴存地以外地区购房,可按购房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向购房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的县(市、区),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满足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贷款需求,当个贷率较高且贷款资金不足时,可利用全市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调剂平台筹集贷款资金。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现售商品住房,不得拒绝或阻挠购房者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提高销售价格,不得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者的附带条件。

五、鼓励房地产开发商积极让利

(一)搭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按要求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建立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新市民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户通过平台选购住房。

(二)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应主动让利,销售价格必须低于对外销售价格。

(三)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的房地产企业可享受适当的税费优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问题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的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开发项目位于玉林市城区及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5%;开发项目属于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计税毛利率为3%。土地增值税预征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3号)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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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