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
政策通知公告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玉林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2016/06/16 1.3w 阅读 198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强化监管责任,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总要求,进一步促进玉林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依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印发《关于保持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桂建房〔2015〕1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拓展商品房销售渠道,合理引导和促进住房消费

(一)积极实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实行货币化补偿、“以购代建”和公共租赁住房“以购代建”、“以租代建”政策,加快商品住房的销售。

1.在棚户区改造方面,货币化安置不低于50%。

2.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全面推进棚户区(包括城中村、旧城区、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实行货币化补偿及“以购代建”。鼓励搬迁安置户通过房地产市场方式购买安置住房,让棚户区改造与房地产开发形成联动效应,促进商品住房的销售。

3.暂停在中心城区内政府投资新建设公租房项目(工业园区产业工人公租房项目除外)。政府通过“以购代建”、“以租代建”方式从房地产市场购置、收储符合国家规定户型的公租房房源。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鼓励缴存人购买和租赁商品住房。

1.大力释放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不低于80%。

2.落实异地贷款政策。

3.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贷款申请,不再查询借款人家庭持有住房套数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次数。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对已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

4.职工及其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5.对职工新购买、建造自有产权住房的,不论房屋套数及贷款次数,均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6.装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7.进一步提速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受托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所有相关手续,房产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抵押登记手续。

(三)放宽套数认定标准和简化购房相关手续。

1.对购房人住房套数认定不包括其自建房、房改房、继承房、征迁安置房和已偿清贷款的住房,其拥有的住房套数只在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查询。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查询证明只载明购房人拥有一手住房的套数情况。购买首次改善性住房按首套房认定(首次改善性住房是指有房产的人,为改善居住环境,首次换房的改善性置业)。

2.非本市户籍人口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办理网签、贷款等手续无需提供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四)鼓励和支持我市房地产业拓展市场。

采取“政府支持,协会搭台,房企唱戏”的方式,加大城市推介和房地产促销力度。增强城市竞争力,每年度“五一”劳动节或“十一”国庆节定期举行房博会,由市人民政府主办,市住建委、市房地产业协会承办。

二、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加大房地产贷款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合理增加住房开发贷款供应,并向上级银行积极争取开发贷款额度,优先保障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合理资金需求,进一步提高开发贷款授信审批效率。对达到授信条件的开发贷款,及时发放。

(二)加大个人购房贷款支持力度。各商业银行要努力配足个人住房贷款额度,优先满足个人首次购买普通住房贷款需求。加快受理、审批、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不抽贷、不压贷。异地购房者可以在购房所在地商业银行办理住房按揭贷款,各商业银行应当支持。

(三)建立房地产融资应急帮扶机制。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纳入企业资金应急处置机制的协调范围。对在建或已预售的房地产项目出现资金风险的,建立市政府、房企、银行、承建商的合作协调机制,按照“分类处置”原则,一企一策,通过重组等手段实施帮扶,促进项目建成销售,化解风险。对兼并重组的有关房地产企业和项目,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和相关金融服务。

三、优化房地产市场开发建设环境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报建费(市政建设配套费、墙改基金、劳动保险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在开发企业作出缓缴书面承诺且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诚信记录等,并经住建部门审核后,可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缴清。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除外),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试行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是否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开展工程交易活动。

(三)信誉好、品牌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担保和抵押的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可适当降低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口碑及诚信记录良好,且由资信良好的集团公司或关联公司(国内五十强开发企业)出具的资金保函(以投资额25%为标准),或直接以现金抵押的,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可适当降低条件。

(四)因地制宜,确保各项扶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1.落实减免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按规定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落实土地出让收费减免政策。对城市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应,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免缴土地出让金。

3.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的规定执行。

4.推广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各县(市、区)要按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贴息办法》(财综〔2014〕76号)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予以一定比例及期限的利息补贴,规范贴息申请及支付流程,建立跟踪监控台账,对贴息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通过建立规范化的贷款贴息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贴息资金来源为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资金,包括本级获得的上级补助资金;贴息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准,原则上不超过2个百分点;贴息期限按项目建设、收购周期内实际贷款期限确定。

(五)创新审批服务机制,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环节。

1.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事项需多个部门(单位)分头办理的,由一个单位牵头组织,实行联合告知、联合受理、联合服务。

2. 取消房价备案制度,由价格行政主管等部门各司其职加强监管。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等发布的价格信息应与在销售现场公示的价格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切实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特别是玉东新区供水、供电、排污、环境卫生、燃气、医疗、教育、购物、公交、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和生活配套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促进市场销售。

四、完善土地供应机制

(一)合理确定土地供应规模和节奏。根据当地商品住房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布局和节奏。

(二)建立房地产用地批后跟踪服务机制。房地产用地出让后,国土、征收、规划、市政等部门要主动跟踪服务,积极解决房地产用地开发过程中的土地交付、社会纠纷等问题,加快土地登记发证、规划报建许可等审批,创造良好的房地产开发环境。

(三)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加强房地产用地结构调整,研究制定未开发房地产用地的用途调整方案,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养老、文化、体育等新兴产业项目的开发建设。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出让规定的前提下,允许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已转型的原工业、仓储等用地按程序办理规划调整以及补缴出让金后,给予批准改变土地用途。

五、加强市场分析监测

(一)加大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信息。继续完善房地产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市场异常变化、突发性重要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制度。

(二)建立住房交易日报制度以及二手房网签制度,及时掌握住房交易动态。

(三)定期召开由市政府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向各有关单位通报全区、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房地产市场运行、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消费信贷等方面情况;综合研究全市房地产市场形势,分析研判房地产行业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依法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加强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测预报等。

(四)要密切关注舆情,加强舆论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形成有利于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201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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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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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