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企业机构人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
“企业机构”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二、受理机关
申请人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一份
(二)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证明(由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出具意见的单位公章)。
(四)已持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在原往来港澳通行证或者原签注申请受理部门申请签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需提交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在港澳地区的,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
(五)申请商务签注相应的证明材料:
1.申请往来澳门多次有效商务签注的,提交:
(1)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澳门商务活动的说明(须备案负责人亲笔签名署时)
(2)企业机构人员申请往来澳门多次有效商务签注的,须事先在企业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申请往来澳门一次有效商务签注的,提交: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2)企业机构人员提交企业机构为本人交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3)企业机构人员如无法提交社会保险凭证的,提交属于该企业机构的有关证明文件:属法人代表的,提交企业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属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返聘的,提交离退休证明及与返聘企业机构签订的返聘协议。
(4)企业机构出具的赴澳门商务活动的说明(须负责人亲笔签名署时)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发。其中,受理1个工作日内,审核1个工作日内,审批2个工作日,制证1个工作日内。
五、紧急办证情形
申请人因奔丧、治疗重症、探望危重病人、处理境外突发事件、出境参加紧急会议和谈判、签订合同及出国留学报到时间临近、行前证件遗失损毁等紧急事由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加急办证服务,申请人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收费项目、标准、依据
| 证件种类 | 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
| 往来澳门商务签注 | 一次有效签注 | 每件15元 |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 | 每件80元 |
七、全区各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咨询电话
| 单位 | 电话 |
| 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1—2891580(工作时间)、 2891260(非工作时间) |
| 柳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2—2626117、3891588 |
| 桂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3—5829930 |
| 梧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4—2022070 |
| 北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9—2092570 |
| 防城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0—6126501 |
| 钦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7—2558993 |
| 贵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5—4568571 |
| 玉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5—2824271 |
| 百色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6—2848818 |
| 贺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4—5136800 |
| 河池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8—2285783 |
| 来宾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2—4213390 |
| 崇左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 | 0771—79682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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