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城区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玉林城区自2005年开通管道天然气以来,随着城市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项目繁多,天然气管道的覆盖范围也随之迅速扩大,天然气用户大幅度增多。每年因项目建设基础开挖、道路破挖、顶管施工等原因造成燃气管道遭挖断、破损,引发天然气泄漏,严重影响了市民正常生活和公共安全。据统计,2017年,玉林城区因道路施工等原因导致地下天然气管网泄漏事故13起,总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30万元,影响使用管道燃气的居民用户约1.1万户。为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保障市民安全用气,避免因挖断损坏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甚至爆炸等重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企业技术交底
(一)管道燃气企业已铺设的玉林城区地下燃气管道网络图(含电子文档),报玉林市住建委存档备查。
(二)新建的地下燃气管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0天内更新燃气管道网络图(含电子文档)报市住建委存档。
(三)对在玉林城区内铺设的地下燃气管道,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在沿线及转折位置设立标志,做好安全保护标志,及时维修维护并及时更新。
二、实行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告知制度
(一)建设单位到市政务服务大厅市住建委服务窗口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先领取《玉林城区地下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告知书》;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直接到玉林中燃公司营业厅领取《玉林城区地下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告知书》。建设单位领到《玉林城区地下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告知书》后再到管道燃气企业办理《管道燃气设施确认书》。
(二)根据《管道燃气设施确认书》,施工企业施工前必须制定《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施工方案》,并接受管道燃气企业指导施工和监督。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燃气管道造成安全危害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及时制止施工企业继续施工,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发出《施工隐患通知函》,同时报市住建委、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三、加强日常巡线
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玉林中燃公司必须加强日常安全巡线工作,在巡线时发现有地下天然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尚未办理相关施工手续进行施工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市住建委和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四、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盲目野蛮施工,造成燃气事故的,依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经济、刑事责任,并将施工企业记入诚信档案。
附件: 1.《玉林城区地下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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