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直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区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1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执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公立医疗机构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我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根据桂医保发〔2020〕13号文件附件所列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我市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不得高于自治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最高价格95%;二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不得高于自治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最高价格85%;一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不得高于自治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最高价格80%;一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执行的最高价格不得高于自治区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最高价格70%。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
二、严格执行公示、清单等制度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公示并向患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建立完善内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及价格行为。
三、 本通知自2020年4月17日起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玉林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4月17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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