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玉林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和备案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认定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诊断由玉林市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临床诊疗规范标准进行,停止执行2017年8月22日印发的《玉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诊断标准》。
二、简化认定流程。
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由二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按卫健部门核准的专科组织2名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按医学诊疗规范标准进行认定;具备认定条件的基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开展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高血压病(非高危组、高危组)和糖尿病的认定和备案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将已获得认定门诊慢性病资格待遇的患者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患者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医保部门委托医疗机构打印门诊特殊慢性病证,并加盖医疗机构医务专用章。对于符合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患者,认定机构在办理认定手续时,患者提交的其他二级及以上医院就诊的病历资料予以认可,不得做重复的诊疗及检查。
三、提高服务质量。
为切实减轻参保人员负担,减少群众跑腿,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认定备案后待遇资格长期有效,不再年审,由医保经办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线上自行核验。原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所发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证(卡)登记的有效期限取消。
四、加强监督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门诊特殊慢性病医学诊疗规范标准,禁止降低认定标准;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在认定和办证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及年度考核的方式加强考核管理,发现违规认定情形的,除取消患者该病种门诊慢性病待遇资格外,还要对定点医院和医保医师予以相应处罚,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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