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运美运通客运有限公司:
你单位黎成辉于2018年1月6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经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玉市人社工伤认字〔2018〕282号),并将你单位列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由于你单位未依法为黎成辉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按要求向其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根据黎成辉近亲属提出的先行支付申请,我中心于2025年11月11日支付工伤待遇100000元(大写:拾万元。)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的10日内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100000元(大写:拾万元)存入我中心指定账户(账户: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账号:2111701009249000216,开户银行:工行玉林分行营业部),并将存根联(回执)复印件交至我中心。若你单位已将上述款项支付给工伤职工,请携带支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我中心工伤待遇科进行确认。逾期不偿还的,我中心将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追偿,届时因追偿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及逾期偿还的利息损失等也由你单位一并承担。
由于你单位无法联系,邮寄送达被退回,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75-2825045)
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玉林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3日
(公告时间自2025年12月3日起至2026年1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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