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
政策通知公告

玉林市民政局关于继续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玉民函〔2020〕30号)

2020/04/20 1.4w 阅读 415 点赞

各县(市、区)民政局、玉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各社会组织:

为贯彻落实《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85号),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8〕50号)《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桂民办函〔2018〕145号)要求,现就继续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准确把握。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是实施《志愿服务条例》的具体行动,对规范志愿服务行为、方便社会公众参与和获得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社会组织对照条件进行申报。各级民政部门对符合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条件的应加以标识并公告。

二、要做好已成立和新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的标识工作。按照“谁登记、谁标识”的原则,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工作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负责。对于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民政部门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在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库系统对其进行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一)对名称中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的社会组织,按以下方式处理:

1、已经依法成立的,请各登记管理机关及时在广西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库系统中完成标识,并予公告。

2、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或者更名后的社会组织名称中含有上述字样的,民政部门在批准其成立登记或者更名时,同步子以标识并公告。

(二)名称中不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但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社会组织,按以下方式处理:

1、已经依法成立并填写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见附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核实其填写内容,与核准的章程一致后,子以标识并公告。

2、新成立社会组织在申请成立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在批准其成立登记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

3、社会组织修改后的章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并在申请章程核准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在核准其章程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

三、要及时做好志愿服务组织的信息录入管理和公告工作。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民政部门结合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年度检查、变更登记和章程核准等业务,同步开展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如社会组织自愿申报为志愿服务组织的,应填报《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附件1)报所属登记管理机关,各级民政部门经审查符合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条件的,应予同步标识并公告,并将信息采集表归档。

对标识后,志愿服务组织不再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各级登记机关要及时取消其标识。并督促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和修改章程,不得在名称中出现“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不得在章程宗旨出现“以从事志愿服务为宗旨”等表述,同步在在广西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库系统的“社会组织基本信息”栏取消已勾选的“志愿服务组织”项,并向社会公告。

四、其它工作要求。志愿服务组织应积极宣传贯彻《志愿服务条例》,并在中国志愿服务网进行志愿团队注册,组织已有会员及新入会员,在中国志愿服务网进行志愿者实名注册。

附件:1. 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

         2. 玉林市本级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公告

         3.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8〕50号)

          4. 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桂民办函〔2018〕145号)



玉林市民政局

2020年4月2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