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住建消罚决字〔2024〕01号
当事人:广西首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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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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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开发的首成.天悦商住小区1-7#楼、商业楼、物业管理用房楼及地下室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20日对广西首成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涉嫌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公司开发建设的首成·天悦商住小区1-7#楼、商业楼、物业管理用房楼及地下室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现场照片2张。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证据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六: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2024年1月30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玉住建消罚告字〔2024〕01号),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你公司开发建设的首成·天悦商住小区1-7#楼、商业楼、物业管理用房楼及地下室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 )》标准规定,决定责令你公司停止使用首成·天悦商住小区1-7#楼、商业楼、物业管理用房楼及地下室项目,并处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票处(玉林市玉州区双拥路97号人防大厦副楼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具缴款书后到建设银行玉林分行任一网点缴纳罚款(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45001660455050505835,开户网点:建设银行玉林分行营业部),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我局开票处换取正式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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