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玉东新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玉政办发〔2016〕81号)精神,为有效预防和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建筑业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严格落实各项预防欠薪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住建局、玉东新区规建局要加强对本辖区在建项目的监管,督促其按月足额发放工资,落实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制度和工资专用账户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政府投资项目禁止施工企业带资施工的要求,政府投资项目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招标文件,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对强迫或变相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施工的建设单位以及利用带资施工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施工企业,要予以严肃处理。不得批准长期拖欠工程款、长期无故不结算的建设单位开工新项目。
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并将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到施工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企业委托银行通过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监管
(一)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要督促各类企业严格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建设单位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建立职工名册。坚持施工企业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施工人员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三)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
三、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施工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四、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因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造成欠薪的清偿责任
招用农民工的施工承包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未及时划拨工程款、将工程违法发包或施工总承包企业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各县(市、区)主管部门要建立清理欠薪工作台账,逐一登记欠薪企业、欠薪人数、欠薪金额,及时妥善处理欠薪问题或欠薪隐患,做到欠薪问题不解决绝不销账。对存在拖欠工资问题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报送至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并报告本级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
五、推行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实行担保制度
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承包单位要求发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发包单位应当提供担保,发包单位拒绝提供担保的,承包单位可以拒绝施工。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018年8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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