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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签订“工伤”补偿协议不影响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权益

2025/08/07 城事通编辑部 2.8k 阅读 273 点赞 查看原文

案情简介

彭某系某矿山公司凿岩工,未参加工伤保险。2020年12月6日,彭某在矿山井下工作时被崩起的石头砸伤左手。经医院诊断:左手第三掌骨开放性骨折伴肌腱损伤。2021年10月14日,彭某提起工伤申请。某矿山公司在收到人社行政部门限期举证通知后,与彭某签订《工伤补偿协议》,协商除垫付医药费22053元外,再一次性支付补偿金45000元,协议中彭某承诺放弃主张工伤认定及事故赔偿等权利义务。事后,彭某继续坚持工伤认定申请。

处理结果

人社局认定彭某受伤为工伤。涉案矿山公司不服人社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受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果。

法律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彭某受伤具备“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要素,应当认定为工伤。

虽然双方已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但这并不影响彭某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工伤认定是对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定认定程序,其目的在于确定劳动者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权益。即使已达成赔偿协议,劳动者仍有权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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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解读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