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3〕11号
各市、县(市、区)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各市中医药局,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自治区医保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为切实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3〕11号),现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2个新冠治疗药品临时纳入广西医保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支付。
二、按照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切实做好相关药品的分类管理及挂网采购工作。自2023年4月1日起,新冠相关治疗药品实施A、B、C类分类管理,属于A类药品的,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药械平台和广西药品集团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两个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绿色,采购单位应优先采购;属于B类药品的,两个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黄色,采购单位要加强采购监管,原则上采购数量不能超过A类药品;属于C类药品的,两个平台将其名称字体或背景显示为红色,并以弹窗等醒目方式向采购单位提示相应风险,采购单位采购相应药品的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三、对2023年3月31日及以前入院治疗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费用,各地要按照《自治区新冠病毒感染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切实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新冠防指发〔202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明确“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结算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8号)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四、各地医保、财政、卫生健康、中医药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国家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预期引导,确保政策有序过渡,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
医保发〔202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疾控主管部门:
自2023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以来,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相关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助力群众平稳度过了感染高峰期,有力支持了疫情防控平稳转段。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4月1日后相关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新冠患者医保报销政策
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与其他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各级医保部门对符合规定的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医疗费用要及时进行结算。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二、将符合条件的诊疗方案内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国家医保局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根据价格水平实施分类管理。国家新冠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未纳入医保目录的新冠治疗药品,被列入《关于完善新冠治疗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实施分类管理的通知》中“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类别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水平可在目录内乙类药品的基础上适当下调。
三、持续优化医保经办服务工作
各级医保部门要不断完善经办工作流程,提升经办服务水平,落实异地就医结算、长期处方医保支付等相关政策,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医保经办服务。
四、加强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
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入领会疫情防控取得重大决定性胜利、实现平稳转段的深刻内涵,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读,确保相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以患者入院或就诊时间计算,《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同步停止执行,相关政策视疫情发展形势再行调整。
特此通知。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
202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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