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玉东新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执法年活动,以及《自治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为规范我市房建与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行为,落实企业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预防该领域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问题,现就落实玉林市房建与市政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劳动合同签订提出如下要求:
一、依法订立工程合同,约定人工费用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与建设单位约定人工费用的数额或比例,严格要求建设单位落实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的规定。
二、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未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三、依法进行用工实名制管理
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建立劳动计酬手册,记录施工现场作业农民工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务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
四、严格执行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
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
禁止将工人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及时协调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开展建筑工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严管重罚行动
1.玉林市质安站和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要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列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建设单位未按月拨付人工费用、分包单位未按月做好农民工考勤和工资结算、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一经发现,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改正或工资拖欠问题严重的,责令项目停工,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落实对负有责任的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进行动态扣分,严管重罚、应扣尽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责任人和劳资专管员履职不到位或未按要求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并暂停其在我市建筑行业1年的执业资格。
2.我局建立建筑工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凡是检查发现或者有投诉反映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我局将进行全市通报处理;被通报的建筑项目,不能参加评先评优活动,如一年内被通报批评达到3次的建筑工地,其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在我市承接新的工程业务2个月;如在一年内被通报批评达到4次的建筑工地,其施工企业、劳务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禁止在我市承接新的工程业务2年。
(二)加强联动监管
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联合劳动监察、城管等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形成合力,定时联系各部门组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联合专项检查,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治理原则,确保治理工作不留死角、不走过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力的建筑工地,主动曝光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行为,形成高压态势、执法威慑。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5月24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