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10号)文件精神和区厅的统一部署,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集中力量、狠抓落实,顺利在2019年7月底前完成我市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工作。截至7月31日,我市共对企业退休人员14.4219万人进行调待,月增加养老金1906.00万元,补发放1-7月份的增发金额13341.99万元;对机关单位退休人员5.006万人进行调待,月增加养老金919.2万元,补发放1-6月份的增发金额5515.21万元。
企业养老金调整情况
(一)定额调整:按每人每月45元标准定额调整。
(二)挂钩调整
1.退休人员按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但不含折算工龄)增加基本养老金,即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
2.退休人员按其本人2018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5%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调整
截至2018年12月(含当月,以月计,下同)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超过70周岁的每增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以上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605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605元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调整情况
(一)普遍调整
按每人每月45元标准普调,人均月增加养老金45元。
(二)挂钩调整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全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但不含折算缴费年限)增加月基本养老金,即每满一年(累计缴费月数换算为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5元。
2.退休人员按其本人2018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其中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不含按桂人社发〔2016〕1号文件规定加发的退休补助费)的1.5%增加月基本养老金。
(三)适当倾斜调整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已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在此基础上,每年长1周岁(不满1周岁的按1周岁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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