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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以案释法)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本人负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

2019/03/03 1.8w 阅读 273 点赞

基本案情:覃某是公司的员工。2018年1月10日07时30分许,覃某驾驶私人小轿车前往单位上班途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受伤。交警部门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覃某违规驾驶导致事故发生,负事故主要责任。2018年2月6日,覃某认为其2018年1月10日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向本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市人社局受理后开展调查核实,认为覃某虽系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但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覃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覃某上班途中受到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受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覃某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覃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对此各方均无异议。但是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覃XX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覃某受伤不符合上述规定,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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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