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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以案释法)申请行政复议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2019/04/01 1.9w 阅读 426 点赞

基本案情:周某是某公司的员工。2017年6月15日,周某以其在工作时受伤为由向本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市人社局受理后开展调查核实,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周某受伤属于工伤,决定书同时载明如不服该决定可于60日内向某省人民政府或某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7月2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收了该决定书。2018年1月24日,该公司以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书为由向XX省人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省人社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XX公司的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于2018年1月26日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

评析:本案的焦点在于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本案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7月21日签收了该工伤决定书,应视为已知晓该行政行为。在不存在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下,该公司2018年1月24日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60日的法定申请期限。(来源: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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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