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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工伤保险三项待遇调整 11月底前发放到位

2017/11/23 1.2w 阅读 270 点赞

日前,自治区人社厅下发《关于调整2017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对2017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三项待遇调整标准作了规定,我市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于11月底前完成待遇调整和发放工作,这是我市自2015年以来第三次实行全区统一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文件规定,2016年12月31日前已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因工伤残职工,以及按月领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参加本次待遇调整。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于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含在2016年12月按规定核定了基本养老金并在2017年1月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不再参加伤残津贴的调整。上述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参加本次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按照规定,在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参加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含2016年12月前按规定核定为老工伤人员,在2016年后发放待遇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参照规定执行。伤残津贴,按每人每月增加145元进行调整。经调整后,伤残津贴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生活护理费,按每人每月增加84元进行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每人每月增加60元进行调整。调整执行时间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11月30日前将所调整的待遇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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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