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12日,北流市民政局对北流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经查,北流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2019年度、2020年度连续两年未按规定接受社会团体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北流市民政局对北流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并由北流市民政局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印章。
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北流市民政局将北流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附件:北流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民罚〔2022〕3号)
附件
北流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民罚〔2022〕3号
北流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现查明,你单位2019年度、2020年度连续两年未参加社会组织年检的违法情形属实,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由本机关收缴《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印章。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撤销登记后,你单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到本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工作。
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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