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各医保经办机构:
为鼓励举报、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切实保证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制定并印发了《广西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就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细则通知如下:
一、玉林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负责对涉及市直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决定、奖励标准审定、奖励资金设立和奖金发放工作。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对涉及本辖区医疗保障基金欺诈骗取行为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奖励决定、奖励标准审定、奖励资金设立和奖金发放工作,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经办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符合受理范围举报案件的受理、查办及奖励申报工作。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告知举报人向有关单位举报,或将举报材料及时移交有关单位。
三、本市举报奖励标准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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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 等级 |
查实 金额 |
奖励 幅度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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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 |
10万元以上(含) |
涉案金额的4% |
每起案件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不低于500元。计付结果以百元为单位取整(四舍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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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10万元以下(不含) |
涉案金额的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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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不涉及金额,但举报违规违约情况属实避免基金损失的 |
200元 |
举报人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内部人员或原内部人员,或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竞争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并提供可靠线索的,经查实涉及金额的,可在相应档次的奖励额度上浮1%给予奖励;不涉及金额的,可在相应档次的奖励金额增加100元给予奖励。
四、举报案件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案件承办部门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和举报事实等调查核实,采集举报人基本情况、
奖励资金发放渠道等相关信息,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有愿意得到举报奖励的举报人,提出拟授予奖励意见,填写《奖励举报欺诈骗保人员审批表》,
报同级医保局审批。
五、各级医保局应当在收到《奖励举报欺诈骗保人员审批表》后10日内完成审核,然后依据已审批的《奖励举报欺诈骗保人员审批表》出具《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书》,通知被奖励人填写《广西欺诈骗保举报奖励支付单》,办理奖励资金领取手续,将奖励资金支付到被奖励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六、本细则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七、本细则由市医保局、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
西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
通知》(桂医保发[2019]8号)
2.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奖励通知书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