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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进一步规范

2017/05/01 1.5w 阅读 90 点赞
       众所周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是有一定的支付范围和比例的,并不是“全额全面支付”,而是根据国家、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支付,日前,自治区人社厅《关于规范广西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作了进一步规范。

       通知明确了全区实行统一的药品目录支付范围和支付类别,严禁各地擅自调整或另行制订地方药品目录,药品目录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和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产科并发症等医疗费支付时,分甲、乙类支付;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支付,严禁各地擅自修改《药品目录》支付类别,禁止将乙类药品串换为甲类药品结算。

       通知进一步细化了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24类情况,指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结余的,可支付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医疗服务项目中在门诊发生的以下项目:挂号费、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近视眼矫形术、洁牙、眼镜、义齿、义眼、义肢、预防接种疫苗的费用(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通知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大惩处力度,启动医疗服务监控系统建设,推进监控系统的应用,提升监控效率;建立对住院病人常规巡查制度,实行夜查病、早查病、节假日查病以及不定期巡查病房病床制度,核对参保病人住院基本信息,重点核实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病人人数的真实性,并对住院病人全程进行跟踪、监督;联合有关部门查处典型案例,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并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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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