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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玉林市民政局关于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修改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2023/05/11 1.4w 阅读 156 点赞

社会各界:

鉴于《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内容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21修正)第十二条内容有冲突,经研究,拟对《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进行修改。我局初步拟定了《关于修改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3年5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玉林市民政局。邮箱:FL2681528@163.com,联系(传真)电话:2681528,联系人:苏庆。


附件1.关于修改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修改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3.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21修正)

4.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


                                  玉林市民政局

                                 2023年5月12日


附件1

关于修改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经研究,决定对《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玉政发〔2007〕3号)作以下修改:

第十条中“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3个月,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按无主骨灰自行处理。”,修改为“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6个月,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按无主骨灰自行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施行。

年月日


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工作,进一步明确民政、公安、卫生、财政等部门在处理无人认领尸体工作中的职责,解决无人认领尸体的丧葬问题,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无人认领尸体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以下两种情况,在公告期届满仍无家属、单位为其办理殡殓手续的。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尸体;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家属、单位在防腐、保存期15日届满不到殡仪馆办理殡殓手续的尸体。

  第三条 在医院以外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由公安部门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遗物,出具殓葬证实并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

  第四条 在医院内因病正常死亡的尸体,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由医院通知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分局进行拍照、登记、备案;在医院内因自杀、他杀、伤害等原因引起死亡的,由医院通知医院所在地的县(市)公安局、分局进行拍照、登记、备案,出具殓葬证实。公安部门接到医院通知起8小时内到医院进行拍照、登记、备案;殡仪馆自接到接运尸体的通知起2小时内予以接运。

  第五条 在医院内发现的死亡弃婴尸体参照第四条规定处理。

  第六条 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应按规定填写;公安部门在出具的殓葬证明上必须注明死者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虽有姓名、身份但家属、单位放弃认领及尸体防腐保存天数等情况和明确签署处理意见。防腐保存天数一般不超过15天,期满后因案情需要继续保留的,公安部门应办理延期手续。

  第七条 对无人认领的尸体,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在《玉林日报》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仍无人认领的,及时书面通知殡仪馆对尸体进行火化。公告费由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划拨。

  第八条 殡仪馆负责将无人认领尸体的火化现场拍照,并记载相关资料备存。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无需公告,殡仪馆可按规定将尸体处理。

  (一)家属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经公安部门鉴定为死亡24小时以上或者溺水死亡14小时以上的;

  (三)尸体已经出现膨胀、臭味、舌肿眼突等症状的;

  (四)公安部门签署意见确认为无人认领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条 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6个月,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按无主骨灰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人认领的尸体,其殡殓费由各级民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因交通事故、刑事案件死亡的无人认领尸体的处理费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协助做好无人认领尸体的治理和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 民政、公安、卫生、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执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失职责任。

  (一)应当由本单位处理而推诿不作处理的;

  (二)故意拖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四条 对涉及赔偿问题的死者遗体,公安、卫生部门应责成责任人先处理死者遗体,避免增加丧葬负担,丧葬费用按赔偿责任解决。

  第十五条 外国人、台胞尸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民政局解释。



附件2


关于对修改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2021修正)》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殡葬管理工作,草拟了《关于修改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

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四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木材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修正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无名、无主遗体的骨灰,从依法火化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处理。”与我市现行的《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3个月,在骨灰保留期间如有家属、单位认领的,殡殓处理费由认领者负责。骨灰保留期满仍无人认领的,骨灰由殡仪馆按无主骨灰自行处理。”的内容有冲突。对殡葬服务工作造成被动,不利于工作的开展,为了规范我市殡葬管理工作,理顺工作中的矛盾问题,2022年12月30日我局派工作组到玉林市殡仪馆对殡葬服务保障和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执行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并对《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全文可行性、修改情况进行了详细研究。2023年4月30日我局请法律顾问对《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全文进行了评审,经评审除《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内容外,其他条款仍具备合法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我局起草了对《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内容进行修改的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对修改第十条内容分别征求了公安、司法、财政、卫健等有关部门意见。我局汇总各部门意见后形成了《关于修改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第十条内容进行了修改。于2023年5月12日在玉林市民政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主要内容

将《玉林市无人认领尸体处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3个月”的期限,修改为“无人认领尸体火化后,骨灰保留6个月”。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