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玉东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58号)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医保
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桂医保发〔2020〕58号
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9年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73号)和自治区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和完善医保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和管理,确保参保人员临床治疗用药,切实减轻个人医疗负担,现就加强我区医保谈判药品落地使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认识
做好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将更多救急救命好药纳入医保”这一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涉及广大参保患者切身利益。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务必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增强工作主动性,做好谈判药品落地的统筹协调工作,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人民群众健康福祉。
二、推进谈判药品在医药机构落地使用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谈判药品落地工作,谈判药品的使用不纳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医疗收入增长率、医疗服务收入占比、住院人次人头比、各项次均费用及增长率等考核指标范围。对定点医疗机构使用谈判药品的实行单独核算,科学设置有关考核管理指标,规范临床合理用药。
医疗保障部门要将谈判药品的采购、配备、使用以及患者投诉举报等纳入医保服务协议管理,进一步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双渠道”购药管理和服务,保障门诊特殊慢性病和住院患者的治疗用药。对适于门诊治疗、临床治疗必需、治疗周期较长、疗程费用较高、未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范围的谈判药品,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负担能力制定减轻群众用药负担的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医保局备案同意后实施。
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谈判药品,严格把握谈判药品临床适用范围,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根据实际病种需求配备谈判药品,并按照分级诊疗要求指导基层医疗机构备药,对于暂无临床需求的药品,要落实与相关供应企业的临时采购机制,确保此类药品依临床需求及时采购供应。
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医保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对暂未配备的谈判药品,建立临时采购机制,根据临床需求及时采购、配备。有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开设肿瘤日间治疗病房,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障肿瘤患者的用药需求。
三、加强谈判药品管理监测
各地要强化政策宣传,合理引导预期,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明确负责接待、协调、处理群众有关投诉举报的部门和责任人,要强化监督检查和随机抽查,对落地政策执行不到位或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定点医疗机构要进行督导通报。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谈判药品配备的监督工作;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完善谈判药品使用情况监测机制,做好谈判药品使用、支付和管理情况的统计监测,于每月6日前向自治区医保局报送上月数据信息。
政策落实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医保局、卫生健康委报告。
附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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