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及医药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函〔2020〕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落实相关工作。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及医药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函〔2020〕97号)
关联文件:
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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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及医药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函〔2020〕97号)
关联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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