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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玉林市民政局关于征求《玉林市社会组织 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4/01/02 7.1k 阅读 189 点赞

社会各界: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部署要求,加强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对玉林市社会组织重大活动事项报告的管理,防范社会组织重大风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我局起草了《玉林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1月16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玉林市民政局。邮箱:YL2669612@163.com,联系(传真)电话:2669612,联系人:李映瑶。

附件:玉林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


玉林市民政局

2024年1月2日


玉林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对玉林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玉林市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重大事项的报告管理。

第三条社会组织应当按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报告本制度所列重大事项,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填写《玉林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备表》(详见附件),并指定专人负责报告工作。

第四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事前报告和即时报告类。

第二章  事前报告事项

第五条  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进行事前报告:

(一)重大事项决策:建立党组织或党组织负责人变更;调整负责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及或行政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设立经济实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提前或延期换届,修改章程,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设立或者调整收费项目。

(二)重要项目安排:向社会筹募活动经费、收取赞助费及公开举行的募捐、捐赠或赞助活动;向上级部门和相关单位申报各类项目,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及获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重要会议举办:召开成立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议、年会、庆典会等会议。

(四)重大活动开展:举办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举办或者承办展览、展销会及区域性以上活动;开展评比、达标(授牌)、表彰活动;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公益诉讼等活动。

(五)参加国际及港澳台活动:吸收境外人士担任社会组织荣誉职务;加入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境外开展业务活动,组织出国(境)开展交流活动、志愿服务、人道主义救援或参加会议、论坛、培训等,主办或承办国际及港澳台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及开展相关活动,与境外组织、人员开展项目合作,邀请境外组织和人员来访或参加活动等活动。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报告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应提交拟任人员名单、个人基本情况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等,其中涉及公职人员兼任理事以上职务或名誉职务,应当同时提交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兼职文件或审批表;涉及会费标准修订、章程修改等重大审议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相应附件。

第七条  报告本制度第五条第(二)至(四)项,应报送以下内容:主办单位及承(协)办单位、活动主题和活动方案(会议议程)、举办时间、活动期限、地点(城市)、经费预算及来源、活动规模、参加人员范围、拟邀请的在职厅级以上领导和主要嘉宾的姓名、单位及职务。

第八条  报告本制度第五条第(五)项,应报送以下内容:国际非政府组织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和材料(成立时间、地点、活动范围)、该组织基本情况(背景资料、组织章程、会费及经费来源);活动目的、开展方式、日程安排、参与人员范围、活动预算、经费来源、涉外人员背景及在华行程等;涉及捐赠财产情况,还要提供捐赠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涉及公安、外事部门有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的,按规定执行,并应当先行向公安、外事部门报备。

第三章  即时报告事项

第九条  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即时报告

(一)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的;

(二)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五)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六)发生网络安全事故或发现敏感性网络舆情信息散布的;

(七)社会组织及社会组织负责人荣获级以上各类荣表彰和奖励情况;

(八)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

第十条  报告本制度第九条第(一)项,应报送以下材料:背景情况,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作出指示批示的具体内容,社会组织的贯彻落实措施及意见建议等。

第十一条报告本制度条第(至第(六)项,应报送以下材料:基本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及意见建议等。

第十二条  报告本制度第九条第(七)项,应报送以下材料:基本情况、表彰奖励文件。

第四章  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重大事项报告前,社会组织应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集体研究,并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以及自身章程的规定,合法、审慎、妥善开展和处理重大活动事项。

第十四条  换届等工作明确了事前报告的时间的,按章程及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事前报告应至少提前7天履行报告程序;即时报告事项后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续报。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受理,征求登记管理机关等部门意见,按照有关程序批准后,由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反馈社会组织。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结束后7日内应向受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完成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

第十七条  未按规定期限报告重大事项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可不予受理相关材料或要求其调整时间后重新上报。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涉及依法应履行登记、核准、备案等程序的,社会组织应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章  管理要求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应当建立重大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社会组织应当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升对突发类事件的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行政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

第二十三条  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第二十四条  社会组织在按照规定报告重大活动事项的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重大活动事项负责人依法承担组织开展重大活动事项的相应责任。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及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通过接受群众举报、抽查审计等手段加强对社会组织重大事项的监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要与登记管理机关加强工作协同、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特别要对社会组织前置许可失效、年检年报情况、行政处罚、涉嫌违法违规查处、非法社会组织线索处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等工作及时共享、处置。涉及行政处罚、违法违规查处的要即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执行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开展社会组织评估、评优、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予评奖评优;

(五)通报处理;

(六)涉嫌违法违规违纪的,移交执法或执纪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三十社区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的重大活动事项报告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民政局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玉林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表

重大事项名称


社会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履行内部程序

日经会议   方式表决通过(附会议纪要)

主办单位


承办单位


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是否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举办时间

经费来源

自筹□捐赠其他

举办地点


预算经费

万元

邀请的

主要嘉宾


报告类型

事前报告£即时报告

联系人及

联系电话


重大事项主题和简介:

提交的

材料清单


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

本表内容及提交的附件全部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由申请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此次活动的相关风险已进行了认真评估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置预案;因开展此次活动产生的任何风险问题,由本社会组织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社会组织履行内部程序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年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党建领导机构意见:

经办人(盖章):

年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