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中心,市本级各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的通知》(桂医保规〔2023〕22号)和《玉林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服务定点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对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服务定点管理工作事项明确如下:
一、门诊特殊慢性病参保人(不分病种)在广西区内可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不分等级)作为门诊慢性病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参保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为乡镇卫生院的,乡镇卫生院绑定的村卫生室也可以同时使用,不用另做选定。经批准符合条件在定点药店购药的参保人可选择1家“双通道”药店。
自治区内异地就医“免备案”实施前办理区内异地门诊特殊慢性病备案的参保人,变更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定点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办理取消或变更的,原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定点长期有效。
二、已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非承诺制,备案地在广西区外)的参保人可在备案地及广西区内各选择3家以内定点医疗机构和1家“双通道”药店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定点。
三、符合异地转诊备案或门诊特殊慢性病转诊备案(备案地在广西区外)的参保人在备案有效期内可在备案地选择1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服务定点。
本通知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变更、扩增申请表
玉林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
2023年7月1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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