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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这样办

2017/03/07 1.6w 阅读 285 点赞
       自2014年10起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一直是大家关注的一个热点,2017年1月,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转入正常化运转,随着工作推进和业务经办的常规化,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接续问题,成为大家追捧的一个新热点。日前,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我市将贯彻执行相关规定。   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同时存续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重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规定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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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务要闻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