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异地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额门诊就医、购药,日前,我市对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跨省异地工作(居住)1年以上参保人员发出通知,即日起,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参保地社保局(中心)提出申请,将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划转到个人金融账户,以发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功能。
划转对象和条件
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划转业务的对象为跨省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和跨省异地工作(居住)1年以上参保人员,其中取得外地户籍的异地退休人员,须提供本人户籍证明材料,跨省异地工作(居住)的,须在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一年以上。
一次申请,每年划转
个人账户资金划转业务需要本人提出申请,本人确实无法到场申请办理的,可委托他人或单位经办人员代办,申请办理后,在有效异地就医备案期限内,每年2月底参保地社保局(中心)划转到个人金融账户,已申请资金划转业务的参保人员,社保局不再受理其异地门(急)诊就医医疗费用报销申请。
划转账户首选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
由于社会保障卡是具有金融功能的,为保障参保人的资金安全,个人账户资金划转银行账户首选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未制发社会保障卡的,可暂时提供本人其他银行账户。
即日起可申请划转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转申请工作现在已经开始了,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到参保地社保局(中心)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转个人申请表》,提交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信息,户籍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书等材料,经社保局(中心)核验材料后即可完成申请手续,社保局(中心)将按年划转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到申请人金融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划转业务是对我市落实异地就医结算政策措施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异地安置参保人员就医“跑腿”、“垫支”问题,维护广大参保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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