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顺枫达起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王群英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玉林劳人仲字〔2024〕第165号)已审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对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对申请人王群英请求确认其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与被申请人玉林市顺枫达起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联系电话:0775-2660919)
特此公告。
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刊登日期: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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