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的政策背景
该《奖励办法》制定主体为:玉林市人民政府,制定依据为:《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玉林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纲要》(玉政办发〔2018〕1号)。
根据工业和统计部门的数据,我市的中小企业众多,有2万多家企业,目前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的企业只有约400家,占比只有2%;在规上企业这块,截止2018年12月份我市规模以上企业有1437家,而目前获得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规上企业约90家,占比只有6.3%,企业安全基础非常低。为推动我市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出台《玉林市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目的就是要加快推进我市安全标准化工作,提高我市工业企业的安全基础水平。
方案起草过程和征集意见的有关情况
根据市领导的工作部署,我办草拟了该《奖励办法》,并于2018年12月4日——12月18日向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园区以及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国资委、司法局、公安局、人社局、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委、质监局、安全监管局、工商局、科技局、消防支队、人民银行玉林市中心支行、玉林银监分局、玉林保监会等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截至2018年12月20日止,有17个部门反馈意见,其他部门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在17个反馈意见部门中,市财政局、市交运局、市法制办、玉州区政府、容县政府提出了修改意见,其余12个单位没有修改意见(具体见汇总表)。2018年12月27至2019年1月10日《奖励办法》在市安监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反馈。根据5个单位的意见,我办立即进行研究讨论,对《奖励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且联合市法制办上报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核印发。
三、起草的主要原则与主要内容
(一)主要原则
《奖励办法》在起草过程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1.目标合理、措施可行的原则。我市中小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比较分散、安全基础不足,既有产业基础薄弱、企业实力不强的原因,也有思想观念落后和认识不足、挖掘支持引导培育不够等因素。《奖励办法》确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奖励办法,既考虑了市领导下达的工作任务要求,又紧紧围绕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实际。《奖励办法》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关措施,这些措施都是有针对性的可行措施。
2.政策支持的原则。《奖励办法》从政策支持上,明确对企业完成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企业均给予奖励,将能有效引导激励企业积极建标。
(二)主要内容
《奖励办法》共包括七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 则。为了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玉林市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纲要》的规定,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部分:适用范围。《奖励办法》适用于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场地在玉林市行政辖区,且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证书的企业。《奖励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中的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贸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等行业的企业。小微企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部分:奖励资金来源。市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奖励资金列入市安监部门年度财政预算,用于奖励上一年度的达标企业,额度由市财政部门按相关程序核定。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和获奖企业所在地县(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市财政部门负责统一协调落实资金拨付。
第四部分:奖励办法和标准。对评定为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企业实行一次性奖励。
(一)通过评审,被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国家级)的给予奖励10万元;
(二)通过评审,被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自治区级)的给予奖励5万元。
(三)通过评审,被评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市级)的给予奖励2万元。
第五部分:申报与审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次年的3月31日前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奖励申请(具体工作由玉林市企业安全标准化提升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六部分:资金拨付与管理。市安监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申请办理奖励资金,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直接拨付到受奖励企业账户。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资金后,按有关财务制度处理。
第七部分:附则。《奖励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奖励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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