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初,广西实施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将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纳入参保范围。
近日,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联合发布了《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了执行细则。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用人单位缴费费率按照一类行业基准费率确定,即0.2%。
原来公务员和参公人员没有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获得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与企业职工的工伤待遇不同。如今,明确了公务员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等细则,工伤保险待遇也有规可依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可依据程序申请工伤认定,获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通知要求,用人单位自2017 年1 月1 日起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最迟应在2018 年12 月31 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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