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
政策政策解读

关于办理玉林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有关事项的政策解读

2021/03/11 4.5k 阅读 172 点赞

日前,《玉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玉政办函〔2021〕15号)出台,根据政务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依据和过程

为有序推进我市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提高玉林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和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部署,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1〕6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办理自治区本级行政复议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2号)精神,由市司法局牵头草拟文稿报市政府同意后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本通知中办理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有关事项共七条,主要是:

(一)市人民政府统一履行市本级行政复议职责,市人民政府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除外)不再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负责履行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法定职责,具体办理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有关事务。

(三)授权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市本级有关行政复议事项。其中,作出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决定的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以及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其他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行政复议期限届满15日前将审查报告、行政复议决定书及相关材料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政府办公室、市信访局和其他行政机关收到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该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转送行政复议办公室。

(五)申请人不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向相应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除外)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转送有管辖权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理,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六)作为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期限的要求向行政复议办公室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配合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及时履行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落实行政复议办公室制发的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建议书。

(七)启用“玉林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授权行政复议办公室刻制、管理,明确印章使用范围等。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