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
政策通知公告

玉林市公安局关于《玉林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17/06/29 6.0k 阅读 271 点赞

按照玉林市人大常委会以及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我局调研起草了《玉林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一、电子邮件:ylszazd@163.com;

二、传真:0775-2582365;

三、信函:广西玉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玉林市双拥路99号),邮编:537000。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玉林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 10日。

附件:《玉林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玉林市公安局

2017年6月29日

玉林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燃放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三)加油(气)站、燃气设施、油库、输油管道场站、阀室、存有机动车的停车场、重要物资仓库等禁火区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党政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教学区、敬老院;

  (六)风景名胜区、林地、绿地、苗圃;

  (七)军事设施保护区;

  (八)商场、超市、影(剧)院、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九)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十)城市主次干道、桥梁(含立交桥)、隧道;

(十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六条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禁止单位、个人燃放下列烟花爆竹:

(一)烟花爆竹A级产品;

(二)烟花爆竹B级产品;

(三)需加工安装的C、D级产品。

第七条玉林城区范围内除第五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区域以外的地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

这里所指的“玉林城区范围”包括:

(一)二环路(含建成、在建、准备建设的规划标线)内的区域;

(二)二环东路、文体路、教育东路、玉容公路之间的区域;

在限制燃放区内,下列时间准许燃放烟花爆竹,其它时间不得燃放:

  (一)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每天上午8时至第二天凌晨1时;

  (二)农历正月十五、十六每天下午4时至第二天凌晨1时。

  其它节日和举行重大庆典活动期间,公安机关可提请市人民政府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组织集中燃放烟花爆竹。

  第八条在限制燃放区内允许燃放除第六条规定的下列种类的烟花爆竹:

(一)烟花爆竹C级产品;

  (二)烟花爆竹D级产品。

 第九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方式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将点燃的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投射、抛掷;

  (二)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

  (三)不得采用其它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玉林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2月1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玉林城区生产储存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同时废止。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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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