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本级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医保发〔2019〕43号)文件精神和玉林市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需求,为全面落实“放管服”,优化服务流程,推进我市门诊慢性病、转诊转院、特检特治项目等申报审核备案业务下沉至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门诊慢性病申报审核备案:全市指定的负责门诊慢性病申报审核的二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二)转诊转院审核备案: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玉林市中医医院,玉林市红十字会医院,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玉林市第二人民医院,玉林市妇幼保健院,玉林市第四人民医院(仅限精神类疾病)。
(三)特检特治项目审核备案:全市定点医疗机构。
二、实施内容
(一)门诊慢性病申报审核备案
全市指定的负责门诊慢性病申报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患者提供申报材料,医院按要求组织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审核医院将参保人员的门诊慢性病申报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参保人员的门诊慢性病享受待遇的资格自申报录入当日起生效。
(二)具备转诊转院备案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受理参保人员的转诊转院申请业务时,应将符合转诊转院条件的备案信息上传医保信息系统提交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生效。转诊转院备案信息自备案当日办结生效。
(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人员门诊需做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的乙、丙类医疗服务项目的,需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科)办理特检特治项目审核备案手续并录入医保系统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医保备案业务,认真履行责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同时要做好相关工作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加强沟通协调,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负责通知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并督促其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
联系人:官佩琳联系电话: 0775-2670796
玉林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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