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玉东新区规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国气象局等11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的通知》(气发〔2016〕7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意见》(桂政发〔2016〕71号)等文件精神,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审批与监管事项承接的相关工作,切实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玉林辖区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不再单独设立审批事项,按属地管理原则,整合纳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环节统一办理,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2016年12月31日前由气象部门受理的许可事项,仍由气象部门负责办结。
二、建设单位在报送工程施工图审查文件中应包含防雷装置设计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防雷装置设计施工图内容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合格书。
三、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要求,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作为一项子分部工程,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有关单位对防雷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防雷的监管职责,督促项目的建设(业主)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按有关规定履行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
四、建设单位应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具备防雷设置检查资质机构出具的防雷设置检测报告。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018年1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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