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玉东新区承韵健身休闲馆:
本委依法受理蔡真凤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玉林劳人仲字〔2024〕第16号)已审结,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对于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适用终局裁决。
玉林劳人仲字〔2024〕第16号裁决结果如下: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玉林市玉东新区承韵健身休闲馆一次性支付2023年4月1日至6月30日工资共计8000元给申请人蔡真凤。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联系电话:0775-2660919)
特此公告。
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刊登日期:202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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