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编办《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审改办等部门转发国务院审改办等部门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要求,我委按规定取消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证明材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遗失声明、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作废声明,不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遗失补办”的受理条件。为此,我委及时调整了此两行政许可事项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图,现予以公布。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建筑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操作规范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遗失
补办操作规范
玉林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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